第二章 建筑許可
第一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以及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指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關于建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本法第八十五條作了規定。本條則是對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和對主體行為的適用范圍的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對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包括兩層含義:
1.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或稱空間效力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內。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建筑法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棗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當然,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建筑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建筑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即將恢復行使主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建筑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2.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包括,一切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和各級依法負有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機關。(1)一切從事本法所稱的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從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依法可以從事建筑活動的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從事本法規定的建筑活動,都應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2)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各級依法負有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機關,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都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依法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進行監督,但不應代替建設單位組織招標;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等。對建筑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本條第二款以對本法所稱建筑活動下定義的形式,對適用本法規定的建筑活動的范圍作了限定。即適用本法的建筑活動的范圍是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1.廣義的建筑活動,包括各種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動及有關設施、設備的安裝活動,既包括各類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動,也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等專業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設備安裝活動。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建筑法(草案)中,曾將適用本法的建筑活動,規定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建筑裝修裝飾活動。這樣規定,就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統統都包括在建筑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立法機關在對草案進行審議時認為,草案規定的適用范圍過寬。房屋建筑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等專業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動有較大的不同。專業工程建設也各有其主管部門,本法對各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難以完全適用和解決對它們的監督管理問題。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萬戶和社會各個方面,實際中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本法的適用范圍應當規定為適用于包括民用住宅、工業用房和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房屋建筑在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這樣規定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管理體制上也比較順。至于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等各項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有關原則,根據各專業建筑活動的特點,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適用辦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就草案的規定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不少地方、部門和專家也都提出,為使建筑法的規定能夠抓住重點、符合實際、切實可行,應當將其適用范圍限定為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動。此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建筑立法也明確將適用范圍規定為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活動。經過反復認真的研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中,對草案的規定作了修改,將適用本法規定的建筑活動的范圍限定為“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法律委員會所作的修改。
2.本條所稱的各類“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頂蓋、梁柱和墻壁,供人們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廠房、倉庫、辦公樓.影劇院、體育館、學校校舍等各類房屋。本條所說的“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圍墻、水塔等附屬的建筑設施。本條所說的“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是指與建筑配套的電氣、通訊、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活動。
3.建筑裝修活動,如果是建筑過程中的裝修,則屬于建造活動的組成部分,適用本法規定,不必單獨列出。對已建成的建筑進行裝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則應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不屬于本法調整范圍。此外,對不包括建筑裝修內容的建筑裝飾活動,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愛好和審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強制規范,因此本法的調整范圍不包括建筑裝飾活動。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釋義】本條是關于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必須具有設計方案的規定。
一、所謂建筑主體,是指保證整個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結構。承重結構屬于建筑主體的一部分,也是支承建筑物的一個部分,比如承重墻等。所謂裝修工程,是指為使房屋建筑達到一定的環境要求使用裝修材料對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進行施工的建筑活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均是保證建筑物安全的必備結構,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受到破壞,就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有必要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加強管理,本條對此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此必須執行。
二、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應當事先提出設計方案。依照本條規定,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原工程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也可以委托其他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所謂原設計單位,是指原來設計該項建筑的設計單位。原設計單位比較了解該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委托其設計更有利于保證設計方案的質量。其他設計單位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所謂具有相應資質條件,是指該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了從事建筑設計的資質證書的并且具有能設計該裝修工程的資質等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也是保證裝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須的,建筑裝修單位不得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進行設計。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證工程安全的設計規范。原有房屋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在沒有設計方案時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裝修企業不得接受施工,同時在有設計方案的情況下,建筑裝修企業必須按照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
來源:轉載自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