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裝協[2021]7號
關于印發《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
的通知
各會員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的評選工作,推動建筑裝飾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近幾年創優、評優工作實際,協會組織相關人員對原《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宜裝協[2019]6號)征求意見并進行了修改完善,經研究決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
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
2021年3月11日
附:
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質量興業”的方針,進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裝飾工程的質量及管理水平,促進我市建筑裝飾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獎”的工程,應當符合合法性、安全性、實用性、完整性、環保性、美觀性,應是基本建設程序合法合規,建設工程中的責任主體履責到位,設計創意和施工工藝達到我市先進水平的精品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室內外公共建筑裝飾工程和幕墻工程,它是我市建筑裝飾工程最高榮譽獎。
第三條“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獎”每年評選、表彰一次,評選工作按年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同一申報單位的申報個數同年度不得超過五個。
第五條 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工作遵循“政府指導、協會組織、專家評審、社會監督”的原則,由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評選并頒獎。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六條 宜昌市城區及各縣、市區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會員單位所承建的各類公共室內外建筑裝飾工程和石材、玻璃、金屬、人造板建筑幕墻工程。
(一)申報的建筑裝飾工程規模,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且造價不低于200萬元(不含設備及陳設)。
(二)古建筑、保護性文物建筑(含近、現代文物建筑)的修復性建筑裝飾工程和紀念性建筑裝飾工程,建筑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且造價不低于200萬元。裝飾建筑物等無法計算建筑面積的項目,以造價為準。
第七條 建筑幕墻工程的評選范圍,包括石材、玻璃、金屬、人造板幕墻工程,其中玻璃幕墻含構件式玻璃幕墻、單元式玻璃幕墻、全玻璃幕墻、點支承玻璃幕墻。幕墻工程必須按幕墻申報資料的要求單獨申報,工程造價不低于300萬元。
第八條 在當地確屬優秀,并具有獨特創意或民族地域文化特點 ,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建筑面積和造價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承建單位申述申報理由后,可以申報。
第九條 原則上申報項目工程所在地限宜昌市境內。特殊情況下,在市外而又在省內的工程,須經當地建筑裝飾協會同意方可申報。
第十條 下列建筑裝飾工程和幕墻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我市企業在國外承建的工程。
(二)外國企業在我市承建的工程。
(三)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裝修工程,包括展棚、售樓部等。
(四)有違反強條和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因質量安全及市場行為問題被監督機構責令停工的工程。
(五)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
(六)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
(七)新建項目未按消防審核意見進行消防驗收,或未按消防設計進行竣工驗收和消防備案的工程。
(八)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未滿半年的工程。
(九)上一年度評優落選的工程項目一律不得再次參評和向上級推薦。
(十)總承包土建項目中包含的裝飾項目,由總承包單位施工的總包范圍內的裝飾項目,歸屬于土建項目。
(十一)不按規定時限或越級申報的項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的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住建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竣工驗收合格、通過了消防驗收或備案。
(二)已經交付使用半年及以上,未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工程。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為該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所申報的裝飾工程為單獨發包的單項工程或者分包的分部工程。參建單位申報應為參建單位獨立分包完成施工的裝飾工程。同一個工程項目(樓盤),其中含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若干個單項工程(某棟),如獨立簽訂分包裝修合同的,可以單獨申報,但不得超過2個;如果若干單項工程含在同一個總包合同中,不能將若干單項工程單獨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由工程的承建單位組織申報,可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選報參建單位,但不得超過兩個參建單位。
第十四條 承建單位、參建單位必須是加入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達一年以上的會員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分包給專業承包公司施工的,應具有與分包參建單位簽訂有效的裝飾裝修分包施工合同。
第十六條 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違法違規行為,無不良社會反映,本年度無質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資料
第十七條 根據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各工程申報單位可在宜昌市建筑裝飾網站上下載《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申報表》,向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申報。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申報表一份;
(三)承建單位、參建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竣工圖要規范,要有竣工圖說明和主要部位的平、立、剖面圖,以及相應的設計變更、修改證明文件。
(五)竣工后投入使用時的現場實體圖片和設計意圖的彩色照片8張。
(六)工程的項目經理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項目經理建造師證和安全B證彩色掃描件。項目經理應是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以及工程資料上的簽字一致。如有變更須有變更證明。
(七)建筑幕墻工程的申報資料除應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將《申報表》中建筑幕墻內業資料內容一并報送,建筑幕墻內業資料單獨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資料的要求:
(一)申報資料要按照《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規程》(JGJ/T185-2009)的規定收集、整理、組卷、移交、歸檔。按下列類別順序裝訂:
1、工程準備階段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施工許可證等)。
2、監理資料(監理管理資料、竣工驗收資料)。
3、施工資料(施工管理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物資資料、施工記錄、施工試驗記錄、檢測報告、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資料)。
4、竣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竣工決算文件、竣工總結文件)。
5、竣工圖單獨成冊(實體復查時檢查)。
6、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執行機構同意申報意見書。
資料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有效;資料的文字、圖表、印章應清晰,結論明確、簽字手續齊全。
(二)申報表和申報資料合成裝訂成冊,申報表應按照下載樣表及填表說明打印。
(三)彩色照片統一為7英寸規格,相片紙打印。
(四)竣工圖的繪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竣工圖應有竣工圖章及相關責任人簽字,竣工圖為標準2號圖紙(420*594),折疊成A4幅面大小(210*297)。
(五)所有申報材料應統一裝訂成冊,A4幅面大小,封頁標明申報工程的名稱、類別、申報單位。
第五章 評審
第十九條 每評審年度成立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小組組織框架,各專項評審負責人及評審專家組成在本會專家庫中抽選。評審過程及評審結果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評審過程將嚴格按照本評審辦法規定程序和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執行,并全過程接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資料審查(總分40分,低于30分不進行工程復查)由協會組織專家庫成員進行資料評審并簽字,不合格的資料退回或者要求補充完整。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退回資料并告知申報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程復查(總分60分,低于45分不列入評選) 由協會組織專家庫成員進行實體復查。現場核查評分時,采取回避打分制度。核查小組的職責是:
(一)對每個申報項目進行實地核查,根據《工程核查評分表》進行打分并講評;
(二)審閱申報項目的建設程序、工程資料,查閱竣工圖;
(三)聽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有關意見。
第二十三條 確定得分匯總和排序,得分匯總為資料審查、工程復查兩項均為合格得分之和。在資料審查和實體復查程序完成后,確定得分匯總、排序及獲獎工程名單。
第二十四條 市建筑裝飾協會將評定的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和向上級協會推薦的省優、國優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報市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且在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條由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對獲獎工程發文表彰并授予獎杯和證書。
第二十六條 根據獲得市優、省優、國優獎項結果,統一由協會根據《宜昌市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優良行為記分標準》,向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專題申報審批后記分。
第二十七條 獲獎工程的承建、參建單位如有隱瞞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問題等被投訴舉報,經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查實后,將撤銷“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獎”,收回獎杯和證書。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八條 參加“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任何禮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擾亂專家評審工作的獨立性。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消相應的資格,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取消該項目評優資格。
第二十九條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取消該工程的參評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2 日起執行。
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
2021年3月11日
【原文下載】/關于印發《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