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辦〔2015〕105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分別簡稱為《規定》、《標準》、《意見》)相關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函〔2015〕385號)和我廳《關于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文〔2015〕43號)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我省建筑業企業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的基本原則
(一)按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從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規定》、《標準》和《意見》的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二)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在本次換證范圍內。
(三)省廳和各設區的市(州)住建委分別按照《規定》賦予的審批權限實施換證審批,所頒發的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通過省廳統一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打印系統印制。證書信息經省廳打證系統實時報送住建部備案。
(四)每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包括1個正本和1個副本。同一資質許可機關許可的資質打印在一套資質證書上;不同資質許可機關做出許可決定后,分別打印資質證書。各級資質許可機關不得增加證書副本數量。
(五)凡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的,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六)過渡期內,企業必須完成已有的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后,方能申請資質升級、增項、重新核定等事項。未換證的企業申請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況的,可按照簡單變更手續辦理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二、換證申請的渠道
(一)工商注冊地在設區的市(州)的企業,應按當地住建委要求遞交換證申請。其中《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詳見附件1、2)所列資質換證申請,經各設區的市(州)住建委初審合格后報省廳審查頒證,或經省廳審查合格后報住建部審查;《規定》第十一條(詳見附件3)所列資質換證申請,由設區的市(州)負責審查頒證。
(二)工商注冊地在各直管市、林區的企業,應向直管市或林區住建委遞交換證申請,經直管市、林區住建委初審合格后報省廳審查頒證,或經省廳審查合格后報住建部審查。
(三)中央在鄂和省管企業直接向省廳遞交換證申請。《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換證申請,經省廳初審合格后報住建部審查;《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質換證申請由省廳負責審查頒證。
(四)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
三、換證申請提交的資料及提交方式
(一)企業申請換證須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詳見《意見》附件2)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其中《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每涉及1個資質許可機關,須另增加1份;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二)《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不含民航)專業資質的換證申請,企業必須提交相關資質的紙質材料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此表在住建部網站下載安裝“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填報軟件”后填報生成,表格須加蓋企業公章);所有《規定》第十條所列資質和《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中不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換證申請,企業必須通過《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審批平臺》)上報電子版材料。
(三)中央在鄂企業、省管企業,以及工商注冊地在直管市、林區的企業的換證申請,須通過《審批平臺》上報全部電子版資料。
(四)工商注冊地在設區的市(州)的企業,在申請《規定》第十一條所列資質換證時,須按所在市(州)住建委依法公布的換證程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四、換證安排
(一)為有序開展換證,提高審查效率,省廳將每月組織兩次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審查,每次原則上受理不超過200家企業的換證申請。各市(州)住建委可參考預估名額(見附件4),合理組織上報資料。
(二)各地宜結合企業實際需求和現實條件,本著“先高后低、先難后易、先急后緩”的原則,將高等級資質、涉及多部門審核資質和市場需求迫切的企業列為重點服務對象,提供周密服務,優先予以換證審查。
(三)根據住建部換證工作時間節點要求,全省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所有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的資質換證申請;2016年11月1日起,省廳停止受理由住建部頒證的資質換證申請;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停止受理所有的企業換證申請。
五、其它事項
(一)此次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開展并按期完成。要建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制度;要做好對所屬企業的宣貫和培訓工作;要支持企業開展資質換證準備。不搶、不等、不拖,達標一家就位一家。
(二)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的換證申請時,必須登錄省廳政務網站首頁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查詢系統”對相關企業信息進行對照核驗。凡原資質證書關于資質類別、等級信息與查詢結果不符的,應在核實情況后再受理申請。
(三)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在發放企業最高資質等級的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收回企業全部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換證工程結束前銷毀。
(四)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要求的內容如實填報換證申請;企業法人代表應在申請表上簽字承諾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不予換證,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在發布換證審查的公示意見時,應在公示文件內同步公示企業的凈資產、注冊建造師數量、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數量和技術工人數量等基本信息,隨時接受社會監督。
(六)各市州住建委在換證工作中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省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聯系。
聯系人:方 潔 電話:027-68873073
漆 鳳 電話:027-68873071
胡青平 電話:027-68873421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