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2015〕1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促進建筑企業公平競爭,加強對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市住建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建市[2015]140號)等相關規定,對我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作如下調整:
一、市住建委統一管理宜昌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登記工作,招投標環節不再核查紙質信用信息登記證。
二、開標:
評標辦法中采用投標人誠信記錄作為評審因素的工程,由招標代理機構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和宜昌建設網“誠信住建信息公開專欄” (以下簡稱“誠信專欄”)查詢投標企業信用信息、等級及分值情況。初次進入我市建筑市場且未進行信用信息登記的企業,誠信等級認定為B級,誠信分值計為80分。
將項目負責人列入評標辦法評審因素的工程,應通過“一體化平臺”和“宜昌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核查項目負責人是否有在建工程,并將查詢結果進行記錄并提交評標委員會。
三、中標:評標結果公示后,擬中標企業將企業及項目班子人員信息錄入“一體化平臺”,發放中標通知書前讀取相關信息。初次入宜企業還需在我市監管系統中完善企業信用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市住建委其他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