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晉安區某小區的業主吳某為了增大空間、使用便利,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便擅自在自家別墅下開挖地下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批。
吳某擅自在自己的別墅下面開挖地下室,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后,依法對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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