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無錫市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在對春江花園三期326號某戶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時,房屋所有人陸某要求拆除掉廚房間與餐廳之間的橫墻(中間為磚砌填充墻、兩端各為200毫米混凝土剪力墻),拆改主臥室進門處混凝土門垛。該裝飾設計公司在陸某沒有出示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的情況下,就按其要求擅自拆改了房屋結構。
經無錫市房屋安全鑒定中心鑒定,拆改鋼筋混凝土墻使該房屋結構構件有效截面明顯減少,原有鋼筋被割斷,其側向剛度及豎向承載能力明顯下降,削弱了結構的整體抗力,影響房屋的結構安全。
立案調查后,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處責令陸某和裝飾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改正,并依據規定對無錫市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處以2萬元的罰款。
裝潢公司在給業主進行裝修設計時,不能為了“創意需求”隨意變動房屋結構,更不能提出所謂“加固辦法”誤導房屋業主。在裝修施工前,裝潢公司應該要求業主提供房屋結構改造許可決定,并且嚴格按照許可決定實施結構改造施工。如果業主拿不出許可決定,裝潢公司不僅要告知業主必須先辦理許可,而且在取得許可之前不可以實施結構改造施工。